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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65,972.6元及利息3,559,745.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剩余利息以11,565,97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标准自2020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0,397元,由被告邵阳市得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