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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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通瑞置业有限公司 九鼎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503民初1687号判决(一)(二)(三)(六)项,即(一)、被告陕西通瑞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给付下余20%工程款2223937.2元、保证金1000000元,合计3223937.2元,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陕西通瑞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支付80%工程款8730656元应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陕西通瑞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给付窝工费、管理人员工资、管理费计1166409元,材料损失费、水电工设备损失费、钢筋材料损失费、工程仪器、办公用品损失费计1761217.97元,合计2927626.9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六)、驳回原告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503民初1687号判决第(五)项即,被告陕西通瑞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给付统筹费用398863.1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变更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503民初1687号判决第(四)项为,由陕西通瑞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农民工误工工资971250元及变更增项工程款107282.71元,合计1078532.7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6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385元,共计176027元由原告延安海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6027元,由陕西通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