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林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帝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市润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润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帝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林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万元以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林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6元,本院减半收取2658元,由原告南京林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76元,由被告扬州帝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5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