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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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100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994.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应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