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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黔23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被执行人***、贵阳市白云区尖山经济实业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