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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晶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6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丽彩云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伊 然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侯荣昌
书  记  员   高雨欣
书  记  员   郭锦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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