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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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6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6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6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2016)粤0104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仲恺公司向***清偿借款2500万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变更第三项为: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欧阳文斌、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支付律师费45万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030元,由***负担298元,***、***、***、***、***、***、***、欧阳文斌、广东和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77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