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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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鑫铁机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哈尔滨铁路科研所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哈尔滨铁路科研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鑫铁机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即车号自动识别设备1套、车号集中管理设备CPS1套、UPS电源11台、红外轴温探测设备8套所有权归原告哈尔滨铁路科研所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被告襄阳鑫铁机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上述设备返还原告哈尔滨铁路科研所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襄阳鑫铁机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铁路科研所科技有限公司违约损失110万元; 驳回原告哈尔滨铁路科研所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