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55316.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各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各期代偿发生之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为54167.65元,自10月10日起,以355316.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小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巧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柏振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