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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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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10400元。(交强险限额内10000元医疗费已支付曹晋生);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已支付)、残疾赔偿金104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剩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38333.20元;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46348.20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801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50元,***、***负担575元,***负担575元。鉴定费1900元,***、***负担950元,***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2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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