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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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工人俱乐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市职工服务中心(北京市技术交流中心)支付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损失费24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由原告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负担9672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职工服务中心(北京市技术交流中心)负担1450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 判 长 韩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