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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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融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融成玉米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0元,由被告内蒙古聚良源粮油购销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