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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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11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损失117310.5元[(250345.01元-12万元)×90%],合计237310.5元; 二、***赔偿***损失13034.5元[(250345.01元-12万元)×10%],***、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获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同时退还***垫付款12027.75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0元,由***、***和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517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2379元,***负担444元;鉴定费143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