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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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韶关市联合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62520元;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联合快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元,由原告韶关市联合快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负担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