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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化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752.28元给原告***。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6181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3元,原告负担706.7元,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353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