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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樟树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11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55656.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由原告***、***、***、***、***负担163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负担3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草萍 人民陪审员 孙会玲 人民陪审员 曾雪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丽珊 审 判 长 张草萍 人民陪审员 孙会玲 人民陪审员 曾雪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毕丽珊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