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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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武汉晨晨车损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拖车费2195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4092.84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住院津贴3000元; 四、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车辆损失80734元; 五、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鉴定费4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负有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元,由原告***负担96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1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