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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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珠海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将被告珠海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从原告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珠海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将被告珠海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原告***变更登记为被告***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原告***的私章; 四、驳回原告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广西净宇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88元,被告***、珠海净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