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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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病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帕尔哈提江·买买提医疗费3703.3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帕尔哈提江·买买提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帕尔哈提江·买买提营养费15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帕尔哈提江·买买提误工费41761.5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帕尔哈提江·买买提护理费31524.25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帕尔哈提江·买买提交通费300元; 七、驳回原告帕尔哈提江·买买提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原告帕尔哈提江·买买提对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环卫清运队、***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合计82389.14元,被告人保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必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帕尔哈提江·买买提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0.91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1820.91元,由原告负担48.21%即877.86元,由被告***负担51.79%即943.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帕尔哈提江·买买提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