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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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县禾市景丰金田石场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恒基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泰和县禾市景丰金田石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