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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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维轨道基础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长春龙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长春市同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龙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人民币53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本院立案日期)至付清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人民币5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20年4月1日起(本院立案日期)至付清止。 案件受理费1491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