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怡亚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晶天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人民币2876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被告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由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80元(已交纳),由被告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负担人民币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中恒旗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