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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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刘绍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刑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宏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没收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绍根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部、被告人刘进的作案工具VIVO牌手机1部、被告人李宏伟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部(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五、扣押在案的铜球101.5公斤,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广合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