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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5667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51488.66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6667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54022.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3元,由原告***负担51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1231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