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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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国际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树人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金鹰芒果映画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树人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二、被告四川树人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000元; 三、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由被告四川树人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胡晓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田琪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