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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俊骏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
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银行存款人民币404688340.51元、罚息和复利(罚息以3亿元为基数,复利以36481666.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8%的标准计算;罚息以4986万元为基数,复利以18346673.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9%的标准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3.2亿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冻结、划拨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2692871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2088元。

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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