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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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俊骏业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 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银行存款人民币404688340.51元、罚息和复利(罚息以3亿元为基数,复利以36481666.6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8%的标准计算;罚息以4986万元为基数,复利以18346673.8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9%的标准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3.2亿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冻结、划拨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2692871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72088元。 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天津塑力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商投塑力(贵州)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国瑞创展置业有限公司、赵军屹、韩怡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