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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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966735元及利息(从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0032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0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区伟斌 人民陪审员 李绯虹 人民陪审员 王 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萍 李科慧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