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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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东莞市合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合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797100元;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合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535.2元,由原告东莞市合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561.3元,被告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97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余春香 人民陪审员 肖红燕 人民陪审员 陈 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炜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