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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合共176756.47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0.57元(原告已预交8432.18元),由原告***负担6230.64元(原告多交的案件受理费2201.54元,由本院退回),由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9.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