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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托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16515元(交强险67000元,商业险保额之外349,51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理赔650485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958元被告***负担7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