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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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吴江安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吴江安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3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吴江安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33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吴江安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8331.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0元,由被告吴江安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缴纳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