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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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 成都市农村产权收储有限公司 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都博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红原县国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为清偿款5792438.5元; 二、被告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为579243.85元; 三、被告红原县国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四川省金堂县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权XXXX465、权XXXX466、权XXXX467)、被告***抵押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抵押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抵押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成都市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67元,由被告四川省国中食品有限公司、红原县国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