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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追加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