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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旅客运输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抵押金40000元。

以上被告应付原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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