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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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新疆峥金石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峥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200000元; 二、被告新疆峥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0元; 三、被告新疆峥金石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新疆龟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支付利息23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公告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进 政 人民陪审员 袁 金 云 人民陪审员 王 蕊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古丽尼尕尔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