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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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史丹利化肥丰城有限公司 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在史丹利丰城有限公司第五、第六标段土建施工的挖机、铲车、垫付材料款、机械人工费计人民币154514.66元,逾期利息43264元,共计人民币197778.66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9年11月4日止,后续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6元,由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