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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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成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凯佳盛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金聚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成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金聚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3万元及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贵州成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金聚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11万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金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962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共计21,962元,由原告贵州金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39元,被告贵州成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吴贤梅 人民陪审员 曾崇政 人民陪审员 李德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龙 滔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