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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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房屋受损修复费274720.85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304720.85元的80%计币243776.68元; 二、由被告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段七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30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房屋受损修复费274720.85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304720.85元的20%计币60944.1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70元(原告已预交2330元),由被告云南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696元,被告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段七村民委员会承担11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唐美芬 人民陪审员 杨美娥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云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