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鸿亮不锈钢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 兴化市航天不锈钢制品厂 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华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521632.9元。 二、被告兴化市华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心连鑫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3年9月11日起按担保金额5000000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江苏心连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8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3180元由原告心连鑫公司承担980元,被告华鸿公司、***、***负担42200元。此款原告心连鑫公司已垫付,故被告华鸿公司、***、***在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内一并付给原告心连鑫公司4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