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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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海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栾川县海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833910.54元,支付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的利息57215元。并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盘州市交通运输局在欠付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三、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6元,由被告栾川县海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盘州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