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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畅易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40740元。

二、被告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在欠付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畅易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2511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978元,减半收取13989元,由原告负担10765元,被告上海五建公司负担3200元、被告安徽畅易程公司负担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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