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布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532785.15元及利息(利息以532785.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东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