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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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 赫章恒和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赫章恒和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赫章供电局电费10405.46元,违约金4640.84元,合计15046.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0元,减半收到88.00元,由被告赫章恒和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