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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0元,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