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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新疆建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鸿达分公司 新疆天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都县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原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鸿达分公司赔偿人工费、材料费损失1215816.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丰都县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向原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鸿达分公司支付鉴定费57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天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鸿达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50元,两原告负担46358.81元,被告负担15491.19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