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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四川豪克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洋洋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豪克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洋洋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彩泉店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人事争议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豪克商贸有限公司在四川洋洋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彩泉店应收账款44683.28元、在四川洋洋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应收账款44683.28元,保全限额44683.28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67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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