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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威宁自治县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法院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王马勇死亡的损失122850.74元;赔偿原告***因王应松死亡的损失107627.96元。两项合计应支付金额为230478.70元。

二、驳回原告***、***、王壵、***对威宁县人民政府、威宁县水库及生态移民局、云南建投第一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牛棚镇人民政府、迆那镇人民政府、威宁县水利建设投资(集体)有限公司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王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45.00元,由四原告承担15423.00元。被告威宁县水务局承担2722.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8145元,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明星

人民陪审员  陆红宇

人民陪审员  蒋文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易忠泽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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