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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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本案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其中截止到2017年5月21日的拖欠利息计477948.74元;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1.04%计算); 被告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律师代理费77800元。 三、对本判决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债务,被告禹州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91元,由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担5189元,由被告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禹州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67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禹州市亚森木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