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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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毕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053.02元; 二、驳回原告毕节市碧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