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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众享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瓜州县宝海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770675.53元及截止2019年8月21日的未付利息733158.95元、复利15123.78元;

二、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支付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瓜州县宝海矿业有限公司按照担保的1000万元主债权在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600万元中的占比,对判决第一项所欠本金14770675.53元中的9231672.21元、所欠利息733158.95元中的458224.34元、所欠复利15123.78元中的9452.36元以及判决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和***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付款义务,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9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914元,由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瓜州县宝海矿业有限公司、***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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